和广所律师亲办案例
请看好你的狗……
来源:和广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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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越来越多的人把当成自己不可或缺的伴侣。既是这些人的玩伴,也是这些人的一种精神寄托。某新建小区被自己的业主戏称有三多:小孩儿多、老人多、狗多。白天的时候老人和婴幼儿占满了小区的主要活动场所,到了晚上就是狗的天下了。大大小小的宠物狗充斥在小区的花园和草坪里及各个角落,不仅随地拉屎撒尿,而且撒了欢似的到处乱窜,而它们的主人却三五成群地聚在一起东拉西扯,互相交流着饲养经验。他们生活在自己的动物世界里,全然不顾周围人的休闲与安全……。

王女士今年50岁,这天早上七点左右,她照例从现在居住的小区出门去马路对面的建材市场上班,她和丈夫是这个建材市场里的一个商户,专门从事塑钢型材销售。

王女士刚从小区大门出来走到大马路上,突然有两条大狗(藏獒)从后面扑了上来,两条狗先分别咬住她的两只手,然后咬她的前胸、后背、胳膊、臀部和腿部。她当时就被吓傻了,不敢反抗,只能拼命大声呼喊救命,但当时那种场景没人敢上来施救。过了几分钟,大概是看到她没有反抗的原因,狗自己停止了攻击,王女士的全身上下被咬伤十几处,身上穿的内衣和外衣都被狗撕咬烂了。此时狗的主人跑过来了,王女士这才知道,狗的主人和她住在同一个小区。狗的主人过来看到王女士被咬的情况,就找了一辆车把王女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经医院诊断治疗,确诊为:1、全身多处狗咬伤;2左尺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仅赔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对王女士的其他相关损失拒绝赔偿。

为此,王女士委托本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纠纷,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赔偿主体、举证责任承担以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义务等做了专门的规定。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事发后王女士的各项损失情况,本律师确定王女士的各项合理损失为三万二千余元。

庭审中,狗的主人愿意赔偿王女士的各项损失,但对损失的数额提出了异议,后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都做了相应的让步,最终以狗的主人同意赔偿王女士三万元而调解结案。

后记:

1、近些年来,随着饲养宠物人群的不断增多,社会上无序养犬、违规养犬的情况日益突出,特别是狗咬伤人的事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基于此问题的严重性,为维护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而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否则,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的赔偿。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狗的主人是否有过错,只要饲养的狗造成了他人的伤害,狗的主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例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拿出香肠去喂小狗,被狗咬伤。这时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即没有给狗戴嘴套。

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要对动物本身负责,还要对社会负责,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石家庄、长春等近七十个城市颁布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不仅对人们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携犬乘梯、养犬遛犬范围、管理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最主要的对于饲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1)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2)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48厘米的大型犬种,如獒犬、猎狐犬、澳洲牧羊犬、松狮犬、斑点狗等。(3)主要区域和道路禁止遛犬。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除此之外,养犬规定还对犬伤人后的救济措施作了规定:(1)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2)对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在禁遛区遛犬、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携犬乘坐交通工具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电梯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3、关于“饲养的动物”范围。侵权责任法上所说的“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依动物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等。因此,饲养的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那么,对于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者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甚至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因此,野生动物不能列入侵权责任法所说的“饲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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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和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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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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